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

  1. 事實發生日:110/11/11
  2. 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正峰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百分百持有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93,568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5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短期營運資金融通
  3.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無
    (2)價值(仟元):0
  4.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21,32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62,219
  5. 計息方式:年利率1.25%
  6. 還款之:
    (1)條件:循環動用,隨借隨還
    (2)日期:隨借隨還,最晚還款日期為111.11.10。
  7. 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0,000
  8. 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2.58
  9. 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金融機構、母公司
  10. 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董事會於110.11.11終止於109.12.29通過貸與正峰之額度50,000仟元。
    2.正峰公司亦已於110.11.10全數清償該資金貸與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