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8/04/16
2.公司名稱: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董事會於108年04月16日決議授權江宗明總經理與Akebia Therapeutics, Inc.
(以下簡稱Akebia,Akebia為本公司原美國授權夥伴Keryx Biopharmaceuticals, Inc.
於107年12月13日與Akebia Therapeutics, Inc.合併後之存續公司)簽署原Keryx授權
合約之第二次重述與修訂版本(以下簡稱第二次版本),特此發佈重大訊息如下:
(1)本公司於94年11月7日與Keryx Bio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簡稱Keryx)簽署
檸檬酸鐵專利授權合約(以下簡稱原Keryx授權合約),並於97年3月17日就原
Keryx授權合約簽署第一次重述與修訂版本(以下簡稱第一次版本)。
(2)本公司於107年10月24日與Keryx以及合併前之Akebia簽署三方書面同意書,其中約
定有Keryx及Akebia合併之日起90日內,本公司及Akebia應依據三方同意書之主要
內容協議並修改第一次版本。細節請參閱本公司107年10月23日及107年10月26日發
佈之重大訊息。
(3)本公司專利之授權對象變更,由Keryx變更為Akebia。
(4)Akebia同意專屬授權Keryx申請之檸檬酸鐵相關專利予本公司,授權地區為亞太地
區(不含日本),授權期間至所有授權專利之權利期滿或無效為止,本公司有權就
被授與之專利權再授權,但應事前取得Akebia同意。授權金與再授權金為淨銷售額
之一定百分比。
(5)本公司及Akebia支付對方之授權金均以個別國家或地區為單位,分別計算。
(6)本公司與Akebia應於第二次版本簽署後30日內成立聯合督導委員會,以監督檸檬酸
鐵產品在歐洲的開發及商業化活動。
(7)Akebia應盡商業上合理努力以商品化檸檬酸鐵之義務,由全部授權地區變更為僅限
於歐洲。對於本項義務,Akebia應選擇以下三種方式其中之一:(a)於第二版本簽
署後9個月內,應於德國、法國、西班牙、義大利或英國其中之一上市檸檬酸鐵產品
2Ø2
;(b)放棄歐洲之專利授權,返還給本公司;或(c)即支付本公司最低授權費用。
此外,重新定義「商業上合理之努力」一詞,以具體列出可參考的客觀要素作為判
斷條件。
(8)本公司有權要求Akebia提供Keryx之檸檬酸鐵開發資料,並得為了產品開發、法規
註冊申請或商品化之目的揭露予第三人,惟揭露前應取得Akebia之同意。
(9)本公司及Akebia在其授權區域內,得以自己的費用並取得所有訴訟利益之情況下,
利用被授權專利自行進行訴訟,並決定訴訟策略。
(10)合約終止之事由除非屬重大違約事項,任一方不得終止全份授權合約,而應以違
約之國家或區域為單位個別終止。若授權合約有終止之情事,雙方要以相同的條件
另外授權終止前已經取得再授權之再授權人。
(11)雙方授權期滿後二年內,不得於對方在期滿當日前已有產品銷售之區域,以直接
或間接方式提供第三人或銷售檸檬酸鐵或其產品。
(12)其餘條款與第一次版本相比無實質變動,第一次版本可參照本公司102年2月26日
發佈之重大訊息,其主要包括:(a)本公司專屬授權Akebia檸檬酸鐵相關專利,授
權地區為除亞太地區外之全球(包括日本),該授權可再授權,Akebia就該授權
應支付本公司淨銷售額之一定百分比為授權權利金;(b)Akebia應就其再授權行為
,支付本公司再授權金之一定百分比為再授權權利金;(c)在有藥物安全或藥效疑
慮的情況下,Akebia得於謹慎合理判斷下暫停產品開發六個月;(d)本公司應提供
Akebia檸檬酸鐵的開發資料,以協助其完成法規申請;(e)若有他人侵犯授權侵權
時,知悉之一方應儘速通知他方;以及(f)保密約定等。
6.因應措施:發布本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
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2)有關本公司取得原發明人授權致使本公司有支付分潤金之義務,請參閱本公司102年
11月7日重大訊息或年報重要契約說明。